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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名称:昆明市浙江天台商会
联系人:汤女士
电话号码:0871-6742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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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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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昆明市浙江天台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工商、贸易、投资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浙江天台籍的企业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根植云岭大地,心系天台故乡;团结有志之士,搭建交流平台;服务天台儿女,维护合法权益;倾力排忧解难,合作共融发展”。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凝聚、引导、服务,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为滇浙两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2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没,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搭建政府与工商界的沟通桥梁,加强与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社会经济骨干队伍;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财务、审计、投资、会展、营销及公共关系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工商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八)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协调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增进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一)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培养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才华;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的在滇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浙江天台籍企业家、成功人士均可加入本商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讲诚实,重信誉,守信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排忧解难;

(三)依托本会搭建经济合作平台;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编辑的刊物、信息等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主动向本会提供其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时商会将视情退还相应的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会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的时候,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责、职权。

   (五) 监事长的职责和职权是管理、监督商会的资金往来,定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每届标准为:会长50万元/届;执行会长30万元/届;监事长30万元/届;秘书长20万元/届;常务副会长15万元/届;副会长2.5万元/届;理事单位5000元/届;企业会员1500元/届。(会费不退)

    每年会费:会长10万元/年;执行会长6万元/年;监事长6万元/年;秘书长4万元/年;常务副会长3万元/年;副会长5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企业会员300元/年。(会费不退)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之内,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